原则上,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话,就会构成延期交房。开发商应当依照购房合同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经购房人催告后,要是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还没有履行,购房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购房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房价款、利息并赔偿损失。
例外,如存在不可抗力,
开发商逾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对逾期交房的解释多种多样,如恶劣天气、设计变更等,从而以非开发商原因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事实上,非开发商原因并不等同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开发商才能免除逾期交房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