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订的共同
房产买卖合同不一定有效,如果购房的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则
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不过另一方可以要求卖房方给予补偿;
如果第三人不是出于善意购房,或者虽然出于善意,但是并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的,则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对于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