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约定的合同: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
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该类
劳动合同无效。
2、显失公平的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该类劳动合同无效。
3、胁迫的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该类劳动合同无效。
4、附带保证的合同: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该类劳动合同无效。
5、真假合同: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该类劳动合同无效。
6、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该类劳动合同无效。
7、无保障的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该类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