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为保证债务人定期履行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不过户是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已经为第三人设立抵押,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