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原告应提交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
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上岗证等。
(四)在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劳动报酬和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
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