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民事判决裁定、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生效的劳动
仲裁裁决书、商业仲裁裁决书、有
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应在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2013年1月1日实施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
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逾期时,
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丧失,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是,实践中,法律文书生效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如:权利人持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视频且取证方式不违法、义务人出具有承诺书、义务人在权利人追讨债务的函件上签字盖章确认、有关部门调解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纠纷的书面证据,等等),只要每次主张权利之间间隔时间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次日,起算申请执行的时效。这旧是中止执行期限怎么算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