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
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4、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营改增”之前
签订租赁合同,但因租赁物尚为在建状态,合同并未开始执行,根据营业税规定也未发生纳税义务。所以该合同不能作为“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开始执行合同时,应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7号)相关规定,申报
缴纳增值税。以上就是营改增
房屋租赁合同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