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母子公司连带责任
如果子公司成立之时,母公司只投资了部分财产,而其中大部分财产以子公司债权的形式作为事业资金或事业用财产借给了子公司。尽管此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实质上构成了出资内容,但是一旦
子公司破产,一方面母公司作为股东有责任对其它债权人负责,另一方面母公司作为债权人又与其它债权人一起要求分配公司的财产,这种情况是极不正当的。
为了消除这种不正当现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是要么否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关系,要么将债权处理排在其它债权人和优先股之后;二是承认母公司对子
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责任,也就是说当子公司的财产不够偿清债务时,无论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无债权,都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有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