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内
共同财产分割,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瑞士等其他国家在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障措施方面都有较成熟的规定,且大部分在
婚内财产分割是基于非常财产制度,即相对于普通财产制度,非常财产制指的是在出现法律所规定的事由或者情况下,依法或依夫妻一方之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法定或者约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将其改为分别财产制。
如德国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就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德国《民法典》1449条规定:“判决发生既判力的同时,财产共同制被一并废止,将来即使用分别财产制”而只有出现法定情形下方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德国《民法典》针对法定的皆一一予以了明确规定,比如分居至少满三年的、一方长期有过错地不履行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经济义务并且今后也不会履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处分了属于其的全部财产等等。
法国《民法典》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同样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集中规定在法定财产制中,在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中没有体现。《法国民法典》在相关条文中集中规定了可主张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宣告失踪;分居;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将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危害;夫妻财产制的改变。“即法院基于发生特定情形而判决分割财产后,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只有法院才有权受理分割财产的诉讼和判决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夫妻之间自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行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瑞士《瑞士民法典》在夫妻财产制方面规定的最为完善,其将夫妻财产分为普通夫妻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两种,关于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就规定在非常财产制中。由于非常财产制分为应配偶一方的申请(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和监督官厅为执行夫妻
一方个人债务而扣押其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而向法院申请命令分别财产或因配偶一方开始执行破产程序而当然分别财产(当然的非常财产制)两种,故婚内财产分割适用的情形也不同。“根据《瑞士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法院判决夫妻分别财产后,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当发生分割的情形消除后,可应一方请求由法官命令恢复原财产制或夫妻双方依订立婚姻契约而恢复。”而关于适用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该法也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总结为:
(1)配偶
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共同财产应有部分已被扣押;
(2)配偶一方危害到申请人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
(3)配偶一方以无理的方式拒绝说明处分共同财产的理由;
(4)配偶一方拒绝向申请方报告其财产、收入以及债务状况;
(5)配偶一方持续无判断能力。
通过以上分析,外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立法体系中对于非常财产制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不仅仅局限于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关系,甚至也包含了夫妻一方破产或夫妻
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
清偿个人债务的情况。当对共同财产分割后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时,若请求权人认为分别财产制对其个人财产带来不利或者当分割的情形消灭后,可依法官命令或者依夫妻双方订立契约而恢复共同财产制,这样既坚持了原则性,也保证了法律法规的灵活行,以便于在现实多变的情况中便于法院和当事人更好的处理纠纷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