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因为自己经营的原因要变更和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用工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对劳动者给予每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另行安排工作并协商同意的,可以不给予补偿;
2、由于员工不能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的,解除合同可以不给予补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