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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待遇

更新时间:2022.08.05

四川省关于职工工伤待遇如下,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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