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定如下:
1、
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必须采取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
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3.满五年的“老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时补交10%的土地收益价款即可。而新政策中严控满五年“新经济适用房”上市操作,规定业主确有需求出售时需要补齐差价70%的土地收益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