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权利义务在其死亡之后当然归于终止,人死了,他本身就不再是民法上我们讲的民事主体,也就当然没有承受权利义务的可能。
但这并非绝对,他的一些权利会依据他与一些特定人的关系而得到存续。这并不是说他能继续享有权利,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了转移,只是这种转移是以死者的死亡与死者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共同决定的。
在一个人死亡之后,他的子女如果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就拥有了一项基于死者继承权而产生的权利:
代位继承权。
从而有权利在
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中,分得死者生前继承权所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相当于取代了死者的继承顺位,所以称作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