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纠纷代理词如下:
尊敬的仲裁员:
申请人田某某与被申请人甲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今天上午在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依法出庭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书面材料,供仲裁员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以及假肢安装诊断程序合法,客观公正,被申请人承担此次工伤事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工伤保险的投保。因此,依法应当对上述项目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2012年11月20日
(2012)---0074号,
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是客观公正的,也是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鉴字
(2013)729号鉴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为肆级残疾,该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鉴定,也是最终的鉴定。2013年09月28日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出的编号:20130928关于人身损害、工伤伤残人员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参考基本价格42000元。
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数据符合规定,并有证据证明,应予以支持
(一)护理费3808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规定计算申请人的护理费是38080元。
(二)停工留薪工资48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标准是84000元。申请人没办法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故只能向
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伤残津贴为每月300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2990元、营养费2990元、交通费142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按规定住院及转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法以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申请人的伙食补助费是2990元(10元×299天)。由于申请人在提起仲裁申请时,其住院的天数278加21天,按299天计算申请人的计算伙食补助费为2990元。交通费1426元
(六)鉴定费900元、检查发射费299元、假肢费210000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既符合客观事实,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应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
执业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