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根据《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
3.《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
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具体处罚有: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