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在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生活负责,而不是以
终止劳动关系了事。本案原告洪梅芳
在工作中受伤,属七级伤残,依法被
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应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