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是合同是
建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法律形式,而且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只有当事人之间有
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案件才属于受理范围,对因口头合同或
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则不应受理,这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
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