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处理
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表现股东身份,包括在工商登记材料、在公司股东名册、在公司对外宣传等情况时以股东身份出现。
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在公司内部实际行驶股东权利,但不对外公示。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出现纠纷的,
实际出资人首先需通过诉讼确定自己的合法股东身份。在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
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以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
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