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作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的,可要求法院提供翻译;对于聋哑盲人,他们可以用哑语、书面语、手势进行陈述;
(3)对于自己的陈述,证人有权申请补充或更正。证人发现记录与自己的表述不一致时,可申请更正。
证人既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就得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1)证人必须按时出庭作证。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而,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必须按时出庭作证。
(2)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一般而言,证人应该以口头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作出陈述,陈述必须属实,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陈述应该是针对事实,而不是就事实进行分析、评价、推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这说明证人以口头陈述为原则,以提出书面证言为例外。只有在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如住院治疗行动不便时),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证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
(4)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
负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