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问题,是被征地农民经常问到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律依据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1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
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238号)规定:“
(四)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