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护理费的规定有二:其
一、第31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
二、第32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可见,工伤关于护理费的分类,被分为评定伤残等级之前的护理费和评定伤残等级之后的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对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非常的明确。然后,对评定伤残等级之前的护理,只规定由用人单位来负责。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没有负责护理,而由工伤职工家属、或雇人来护理的,护理费的承担实践中有了不同的操作标准。部分省、市对这部分评残之前的护理费,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对单位没有负责护理的护理费支付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如河北省规定可以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更多的省、市没有这样的具体操作标准,那么就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