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没到期,出租人一般没有权利提前收回房屋。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
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
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