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申请行政复议,公安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要求获取已公开政府信息的原载体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未予提供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获取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信息,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