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六、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
七、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八、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九、房产处置执行难。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