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谓的空头支票,指的是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全额票据金额的支票。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如果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上处罚外,央行还将其列入支付信用黑名单中。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将会被降低其信用等级,会对该出票人今后的正常经济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如果情节严重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