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
转让合同纠纷、
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
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
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
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