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怎样的
(一)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二)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一、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二、录音录像者制作权的应用(一)录像制作者权是否属于邻接权我...查看原文
2对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有什么规定
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限制: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限制。 2、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的限制。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的限制。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利用表演者的表演的限制。...查看原文
3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有什么限制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合理报酬;著作权人已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录音制作者不得擅自使用。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也需要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并且在使用演绎作品时,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查看原文
4怎样认定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侵权?
近年来,侵犯海外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在我国大力整顿音像市场的大背景下,对此类案件审理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探讨的案件限于权利主体的住所地在海外,包括我国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怎样认定原告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人一件录音录像制品,涉及到多项著作权及邻接权,如原作品(包括词、曲、舞蹈等)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应注意他们之间的区分。在诉讼中,被告经常有意无意地将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与词曲作者的著作权相混淆,并称其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费用,已取得使用的许可,以此作为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人的抗辩。实际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的是支付给词曲作者的报酬,上述情况只意味着被告已取得词曲作者的许可并已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请歌手、乐队使用该词曲重新制作音像制品,则不构成对原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侵犯;但如果被告直接复制了原告的录音录像制品,则构成侵权。同理,被告有时认为被控侵权的音像制品与原告的不同,要求提交鉴定,此时鉴定的内容应是是否属同一制品,而不是是否使用同一个歌词、同一首曲。下面将谈到原告应提交的关于证明其为...查看原文
5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及其保护
一、我国法律中的录制者权(一)权利客体之检讨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音录像制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简称音像制品)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的合称。根据实施条例第6条(2),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复制品,这一概念与罗马公约中的phonogram基本相当,后者则一般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纯粹听觉固定物。[1]所谓固定物(fixation)即指原始录制品。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英译本中录音制品译为Soundrecording,在国内有关罗马公约的出版物中,phonogram则译为唱片(该用语并末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现),致使国内这一方面的用语显得比较混乱。应该强调的是,著作权法中的录音制品有其特定的含义,它仅指对表演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原始录制品,而不包含这种原始录制品的复制品。因此,只有首次将声音录制下来的人才是录音制作者;对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包括转录和对放音的再录音)的人是录音制品复制者而不是录音制作者:对这两个概念区分的意义在于,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的权利;而录音制品复制者对其复制品并不享有上述权利。录音制品复制者不宜称为录音复制者是因为后者一般指以录音的...查看原文
6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查看原文
7录音录像的法律属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实践中对于录音录像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是否需要随案移送,律师是否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同时可否根据录音录像定案等问题存在分歧,需要加以探讨。录音录像的定性解决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录音录像的法律属性和定位,有观点认为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应当随案移送。有观点则认为录音录像仅仅是侦查的一种手段,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中的任何种类,因而不应当随案移送。对此,笔者认为,录音录像制度并不是为了弥补侦查过程中调取证据的手段的不足,不是为了获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是为了规范侦查行为,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诱供,并在必要时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的性质和定位应当是证据,但不是证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的证据,而是证明讯问和取证过程是否合法的证据。当然,也有人主张,录音录像在记录讯问过程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内容也做了记录...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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