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错误逮捕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在逮捕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看原文
2构成错误逮捕的条件
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错误逮捕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逮捕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违反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的错误逮捕案件。这包括:(1)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而逮捕的;(2)对没有被取保候审...查看原文
3错误逮捕怎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只有依法确认属于违法行使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行为,赔偿请求人才能依法提起赔偿请求,这就是我国刑事赔偿应遵循的违法归责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是确定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对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从以上规定的第、、项可以看出,不论司法机关及...查看原文
4错误逮捕属于玩忽职守吗
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应考虑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因素,并防止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具体情况包括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和秩序、毁灭证据、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对可能判处重刑或有故意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应予以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严重情况也可予以逮捕。 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不一定判刑,被逮捕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查看原文
5检察官错误批捕追究什么责任
检察官的职责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包括法律监督、公诉、犯罪调查等。因公牺牲是指检察院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出差途中发生车祸。因公殉职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亲属发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他们的职责包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代表国家公诉、调查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其中,因公牺牲指检察院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因公殉职赔偿最新标准,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发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检察官错误批捕:追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建 检察官错误批捕是司法系统中的严重失误,必须追究责任以重建司法公信力。首先,追责能够确保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严谨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权力和错误批捕的发生。其次,追责也能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司法系统对于错误批捕持零容忍态度。这不仅能够维护被错误批捕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增强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同时,追责还能促使司法机关加强...查看原文
6错误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错误逮捕的情形主要有: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查看原文
7错误逮捕应如何确认
一、错误逮捕应怎么确认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本规定所称确认,是指依法认定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程序。对检察院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件材料送交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根据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确定是否继续侦查、是否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查看原文
8错误逮捕如何共同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查看原文
9错误逮捕确认书怎么写
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需满足四个条件,包括错误逮捕决定、被告人无罪、实际羁押事实和未及时纠正错误。如检察机关或法院未发现错误并纠正,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逮捕是指在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时,实际上并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最终被证明无罪,则构成错误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2.被逮捕的人无罪;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4.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在逮捕过程中未能发现错误并纠正,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逮捕确认书的法律要求与示例解析 错误逮捕确认书的法律要求与示例解析是指对于错误逮捕确认书的撰写和要求进行详细解析和说明的过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错误逮捕确认书需要包含被逮捕人的基本信息、逮捕的具体事由、逮捕的时间和地点等必要信息。此外,确认书还需要明确说明被逮捕人享有的权利和义...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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