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概述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裁决作出后,当事人阻却裁决效力的途径之一。撤销裁决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会产生裁决效力不确定的结果,会对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有关执行程序的进行产生影响。对于裁决的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不同层次的裁判权:第一层次为“首要裁判权”,据此权力,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审查裁决书的效力,裁决可以被“不予执行或撤销”;第二个层次是“次要裁判权或执行裁判权”,据此权力,享有首要裁判权的国家之外的其他所有公约缔约国的适格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原则上,行使首要裁判权的法院有权根据本地法认可的情形裁定“撤销”一份仲裁裁决,其裁定的效力及于所有其他的法域。行使次要裁判权的法院有权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情形执行或拒绝执行一份仲裁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仅及于该法域。《纽约公约》项下裁决效力未定时,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讨论主要是针对“次要裁判权”的行使展开的。结合《纽约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当事人已经提出撤销申请,等待或者已经进入法院审查程序;裁决已被裁决作出地国或据其法...查看原文
2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是指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定期间。这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原来的败诉方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事人如不按期提起撤销裁决的申请,则是权利的怠慢者,法律也无保护的必要。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和限制。一般而言,这种申请应当在裁决公布后一个很短的期限内提出,但对于这种期限,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为3个月。例如,瑞典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比利时法律规定的申请期为裁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德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得超过3个月;《示范法》也规定,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后不得申请撤销裁决。也有一个月的。例如,法国法律规定,通知裁决及其执行宣告确定后,撤销之诉应于1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起,日本和韩国也有类似规定。更有短者,例如,英国法律规定,申请或上诉必须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28天内提出。笔者认为,3个月比较合理。当前世界各国仲...查看原文
3国际仲裁员资格如何申请?
一、仲裁员申请流程1、符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参加并通过清华大学组织的仲裁员培训3、在线提出申请并邮寄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预提供推荐人推荐信的请一同邮寄)(2和3不分先后顺序)4、本会进行初审5、初审通过后,与相关待上会讨论的申请人员进行信息核对,并补充材料6、提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审议7、提交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8、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正式聘为仲裁员9、列入仲裁员名册、在北仲网站上公布、发放聘书二、仲裁员申请条件:具体见《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三、关于仲裁员申请事项的说明感谢您对本会的信任和支持,在您提交“在线申请”数据或向本会索取电子、书面申请表格之前,请您参阅以下注意事项:1、成为仲裁员,必须要求参加且通过清华大学组织的仲裁员培训;但并不意味着您通过了清华大学的仲裁员培训,就一定会成为仲裁员。2、当我们收到您的仲裁员申请表,如您未参加过清华大学组织的仲裁员培训,待清华大学组织培训班时,我们将会把您的联系方式告知清华大学培训机构,但最终是否能够参加,要以清华大学培训机构的确认为准,本会将不做任何特殊推荐。3、请您认真阅读本会的《仲裁员聘用管...查看原文
4国际仲裁的仲裁程序
各缔约国可以适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所规定的规则,也可以另行议定规则。1907年公约中规定的程序规则,是根据长时期的仲裁实践编纂的,要点如下:提请仲裁的国家应签订一项仲裁协定(compro-mise),明文规定争端事由、委派仲裁人的期限和方法、赋予仲裁庭的特别权力、开庭地点、使用的语文等。各当事国有权委派特别代理人作为各当事国和仲裁庭之间的联络人,也可以聘用律师或辅佐人。仲裁程序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仲裁庭的评议秘密举行,一切问题由仲裁人多数决定。裁决书必须叙明理由。裁决是确定的,不得上诉。裁决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每个当事国负担自己的费用,仲裁庭费用则由各当事国平均负担。上述规定基本上仍被沿用。1949年4月28日联合国大会决议修改并恢复效力的1928年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总议定书》中关于仲裁的部分规定:关于"权利的争端"必须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见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但如果当事国同意,可以提交仲裁法庭。其他争端经和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提交仲裁法庭。此外,总议定书就仲裁法庭的组成方式,以及当事国未能就仲裁人的委派达成协议时应遵循的程序,作了规定。但接受这一总议定书的...查看原文
5国际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请求权
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概念探析国际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请求权,不能不首先涉及到派生诉讼权,又称派生诉讼提起权的相关问题。派生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只有公司本身才可以提起诉讼。然而,当公司的控制者或者部分股东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并因此使得无法或难以以公司名义起诉时,股东便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股东的此种诉讼权系由公司的原始诉讼权派生而来,是一种派生的诉讼权。在仲裁中,与法院诉讼中的派生诉讼权一样,存在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问题。在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请求权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其之间的争议本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诉诸有关法院解决。而当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或承认,股东可以依照有关要求,取得公司的诉讼权,在法院代表公司对他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从公司原始的诉讼权可以派生出股东代表公司的诉讼权。然而,在公司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公司原始的请求...查看原文
6国际仲裁裁决无效怎样申请重新审理?
仲裁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无效仲裁裁决情况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一、提出仲裁申请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二、组织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查看原文
7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临时仲裁机构可直接作为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内部则设有仲裁庭组织。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3、仲裁审理。分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4、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二、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仲裁一词来自拉丁文,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由其作出裁决的方式。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三、仲裁的种类有哪些仲裁的种类依划分标准不同而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1、临时仲裁(特别仲裁)和机构仲裁(制度仲裁)以是否设有常设仲裁机构为依据,分为临时仲裁(特别仲裁)和机构仲裁(制度仲裁)。临时仲...查看原文
8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投资、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契约性法律关系,也包括由于海上船舶碰撞、产品责任、医疗和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等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第二,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因为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仲裁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令当事人提交仲裁,但仲裁协议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者不能施行者,不在此限。此外,1987年《阿拉伯商事仲裁公约》第27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示范法》第8条第1款等,均有类似规定。第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对于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一方未能自动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此项裁决。但法院在执行此项裁决时,如果认定该项裁决根据无效...查看原文
9国际商事仲裁形式
1、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人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审理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不再存在的仲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较,有较机构仲裁更大的自治性、灵活性及费用更低和速度更快等优点;2、国际商事仲裁法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3、国际商事仲裁法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三)开庭、裁决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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