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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的条件包括三项: 1、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涉外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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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文书名称,即"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三)被申请人的身份,基本与申请人的事项相同。 如果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应分别按照上述的要求写清楚。 二、正文。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仲裁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一)仲裁请求。主要是请求仲裁委解决纠纷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通过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买卖合同纠纷,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可以提出要求对方何时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如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还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数额和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仲裁的请求应明确、具体、合法合理,同时应注意不要遗漏。 另外,申请人如要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的,则要另写申请书。 (二)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所说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是被申请人违约或侵权的事实和证据。事实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争议的发展过程; 3.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 4.对方(即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所依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 所陈述的事实需要有证据支持。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再写明证据。申请人举证时要注意: 1.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 2.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提交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尾部。依次写明:致送仲裁委的名称、仲裁申请人签章、仲裁申请时间和附件名称。
1、的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临时仲裁机构可直接作为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内部则设有仲裁庭组织。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3、仲裁审理。分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4、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即告终结。
如果需要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根据仲裁案件的特点和民诉法第93条之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将来要申请仲裁机构解决的案件。仲裁前财产保全,为将来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如果双方没有仲裁协议,其纠纷需要通过民诉解决的案件,那么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将来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不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将来案件的民诉当事人。3.申请的时间必须在申请仲裁前。如果仲裁程序已经开始,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是不存在的,也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应当申请财产保全的,则应当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而不能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4.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因为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减少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这一环节和缩短时间。5.有正当的理由。这里的正当理由指的是情况十分紧急,不及时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以后难以弥补的损失,比如,外国船舶,不及时扣押,将会离开我国港口口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国内仲裁案件,有权受理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和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书的内容一样。7.向人民法院递交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指定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申请仲裁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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