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刑法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特点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查看原文
2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政策
7月18日上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成为本周末金融市场最大新闻。分析人士认为,《意见》再次明确了分业监管边界,同时第一次提出对网络证券、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原则;《意见》也首次明确从业机构应当选择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制度。这份《指导意见》是监管部门出的第一个框架性文件。十部委联合发文的豪华阵容,一方面说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重视程度高,另一方面准备也较为充分。《意见》整体基调是鼓励创新,并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即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网络借贷明确两项原则《意见》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更加严格。提到第三方支付的包括第七条“...查看原文
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视角
近日,由上海市司法局、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黄浦区司法局、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四届外滩金融法律论坛,从网络金融法的角度提出了新的思考。对于未来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杨路提出了“规范化、大众化、规范化”的大胆构想。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相继出现。虽然司法部门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但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具体法律案例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新思考。杨璐认为,这里的第一个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效率问题,“金融公正应该有足够的耐心和宽容来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轻易否决一些新兴产品和尝试,不是一个好现象。”,杨路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处于缺乏规范化的尴尬阶段。因此,在涉及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案件中,尊重双方意愿也是司法机关应有的态度。此外,他还强调,互联网金融创新是新生事物,司法部门要注意监管行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衔接。不可否认,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但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如客户信息的滥用、P2P贷款平台的运行等。以P2P行业为例,杨璐提出了一系列广受关注的“时髦”问题,如“...查看原文
4互联网金融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本文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特定、范畴,详细剖析了三类平台金融模式的流程和法律问题,并归纳总结了在线贷款的十大法律问题。第一,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签名成为国家认可的签名方式,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是绝对可靠的。但是,在平台融资业务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可能不愿意与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合作。此种情况下,要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验证,需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第一,银行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网络的安全性。第二,银行可以在平台协议中设置必要条款,如:“本人确认交易中心网络环境具备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网络中输入用户名(交易账号)及登录密码,为本人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协议效力为确保协议效力,银行应对缔约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鉴于银行具有明显的缔约优势,为确保缔约意思的真实性,银行在协议的内容上应注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使协议符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第...查看原文
5互联网金融在法律上有缺陷吗
一、互联网金融在法律上有缺陷吗根据证监会的通报,某宝在2012年已获得基金支付牌照,但是目前为止,实际上某宝并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虽然在今年11月1日后,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某网获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成为互联网首家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业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即使是这样,其仍然是没有获得基金销售牌照的,而只能是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服务。另外,虽然在某宝服务协议中,某宝强调自己提供的仅仅是资金支付渠道,不作为基金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也不对基金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一般人无论从其外表或本质上看余额宝其实都有借助天弘基金来实现基金的销售功能之嫌疑,即通过把某基金销售定义为直销,并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业务流程,从而使资金和资产的所有权在转移流动过程中不会转移给某宝公司,并把从基金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某宝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对价,在名称上称呼其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地规避了监管风险,打了直销的擦边球。根据上文中的分析可知,某额宝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基金产品,而并不是某宝自己所标榜的支付产品,既然是基金产品,那么作为主要推...查看原文
6互联网金融犯罪处罚规定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犯罪呈现出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趋势明显。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目前我国刑法对金融犯罪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假借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国际化趋势凸显也是一大新特点。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最高检将严厉处罚互联网金融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原文
7互联网金融为什么需要法律顾问
作为服务于金融行业的法务工作者,笔者对于金融行业法律顾问工作有着很深的体会与感触。借此“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之际,谈一下个人的一些看法。最近笔者在比较认真的看一本关于金融危机后众生相的书《大而不倒》,里面讲了大量的法律顾问的故事,其中有雷曼银行的总法律顾问。书内有三个环节令我感触非常深刻。第一个环节是主人公回国的时候,为了提振股价跟法律顾问说想提前一天把盈利报告公布出来,这个时候法律顾问告诉他,这样做可能会显得过于绝望,而且会让市场更加焦虑。笔者注意到,总法律顾问并不是在分析老板这样做合法还是不合法,而是从市场角度提示他合适不合适。第二个环节同样在雷曼银行即将倒闭的时候,主人公去韩国寻找最后一根稻草,他派出了小分队坐他的私人飞机飞到韩国,这个时候带队人仍然是总法律顾问。这位总法律顾问并不是谈判专家,但是他得到了CEO的充分信任。第三个环节我注意到,在雷曼银行确定破产之后,这位总法律顾问加入了美国国际集团(AIG),仍然担任总法律顾问的职务,经过一年半的时间,他协助AIG做的很好。在这些环节上,我们知道他完成这些交易的过程一定付出了大量的法律工作,但也不是完全他自己做的...查看原文
8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假借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国际化趋势凸显也是一大新特点。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的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包括什么?(一)资金募集阶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查看原文
9互联网金融产品会不会受到法律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在法律上有缺陷吗?根据证监会的通报,支付宝在2012年已获得基金支付牌照,但是目前为止,实际上支付宝并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虽然在今年11月1日后,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淘宝网获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成为互联网首家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业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即使是这样,其仍然是没有获得基金销售牌照的,而只能是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服务。另外,虽然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支付宝强调自己提供的仅仅是资金支付渠道,不作为基金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也不对基金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一般人无论从其外表或本质上看余额宝其实都有借助天弘基金来实现基金的销售功能之嫌疑,即通过把天弘增利宝基金销售定义为直销,并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业务流程,从而使资金和资产的所有权在转移流动过程中不会转移给支付宝公司,并把从基金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支付宝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对价,在名称上称呼其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地规避了监管风险,打了直销的擦边球。根据上文中的分析可知,余额宝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基金产品,而并不是支付宝自己所标榜的支付产品,既然...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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