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因此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应该根据侵犯的客体和犯罪的主体进行界定,从而对此罪进行严格的认定和处罚。...查看原文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查看原文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查看原文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的处罚为:犯此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查看原文
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为: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查看原文
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X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某某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某某所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X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认定表示赞同。下面仅就部分事实和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关于犯罪事实方面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X某某在犯罪主观方面处于一种被动的、从属的消极状态。被告人X某某并非积极地预谋或者主动参与犯罪,她应另一被告人冯某某之邀,到其所开设的公司从事文秘工作,本来要谋求的是一份正当职业。该公司是经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X某某来此公司之初所接受的指派和从事的工作都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即便X某某接受冯某某的指使参与了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她的收入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她既没有因为参与了违法活动,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而额外分得犯罪所得,也没有因为违法行为次数的多少而获得额外的奖励。就是说,X某某并没有因为参与或者不参与犯罪而增减自己的收益,她在主观上毫无本案其他被告人为取得非法利益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观犯罪故意。她的悲剧是错误的过分信赖另一被告...查看原文
7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罚金吗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罚金吗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查看原文
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证据有哪些?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证据有哪些?一是计算机的IP信息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地点,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破案线索。侦查机关可对遭受攻击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监控分析,跟踪可疑信息,以获取原始攻击行为来源地,从而侦破犯罪案件。二是日志文件是计算机程序运行过程中表明程序的某些操作的文件,侦查人员要重视对相关日志文件的检索。三是实施犯罪的工具软件同样便于取证工作的展开,这要求取证鉴定人员对整个案件综合分析,尽可能寻找工具软件,在找到工具软件后,通过相关的鉴定以证明其具有实施案件所描述的破坏信息系统的功能。四是大多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中都会有即时聊天信息,犯罪嫌疑人通过一些聊天工具来实现其犯意的联络、犯罪技能的教授等等,而聊天记录也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实施相应犯罪的能力。因此,不可忽视对聊天记录的搜索和检查,即便一些聊天记录被犯罪嫌疑人所删除,也要运用一切可能的技术手段对其进行还原。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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