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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四个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一般都是出于故意; 3、侵权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上,存在违...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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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素是: 1、主观要素,本罪必须是故意的。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观要素是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的严重后果。 4、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或者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不算严重,建议委托律师积极辩护,争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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