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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2023-02-18 17,074人已浏览
  • 邝李楠律师

    邝李楠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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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2、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以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5、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 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 3、转让房屋评估书; 4、首付款凭证; 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7、结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 8、工作在五县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至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四、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确认自己提取公积金的理由是否与相关法规条文符合; 2、根据自身情况,提交符合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审核资料; 3、经预约后向银行经办网点提交申请及材料; 4、银行经办网点审核材料后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5、银行经办网点向公积金中心提价材料进行审批; 6、经批准后提取转账至提取人的个人账户。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1、用户要自建房,或者是要翻建,大修自住房; 2、用户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也已经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生活; 3、用户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是提前离休的; 4、用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买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5、用户要出境定居,和现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 6、公积金缴存人已经宣告死亡,或者是已经死亡,继承人或者是赠与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六、具体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3、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总之,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正式提出贷款申请,由银行初审通过后将资料报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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