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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有什么含义

2022-04-12 48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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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先合同义务是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因诚信原则和维持对彼此的信任而产生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可约定排除。它始于当事人开始磋商之时,终于正式合同生效之时,根据具体内容,先合同义务的类型包括保护义务、保密义务、协力义务、告知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将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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