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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
先合同义务包括的内容有: 1.协力义务。是指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 2.告知义务。 3.保护义务。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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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特征如下: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先合同义务有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
先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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