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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开庭

2023-12-10 3,91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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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案件到法院多久能开庭,需视情况而定: 1、刑事案件从决定拘留到法院开庭,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其中立案侦查阶段刑事拘留不超过三十七天,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法院开庭前有以下程序: 1、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2、开庭,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 3、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4、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互相辩论。 刑事案件是否可申请撤诉? 在法律上,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刑事案件也同样适用。但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自诉案件可以撤诉,但公诉案件不可以撤诉。所以如果该案件为自诉的刑事案件,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对该案件进行调节,在宣告判决之前,原告可以和被告和解或者撤回诉讼;但如果该案件属于公诉的刑事案件,则公诉人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能撤诉,但如果被害人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可以原谅的,法院在判刑时可以从轻判决。 刑事案件一审一般最长在16个月以内结案,二审最长在4个月以内结案,如果有特别特殊的法律情况,经过报批可以延长。刑事案件通常是分为三个阶段的,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一个刑事案件通常在5个月左右,三个阶段最长可达到16个月。 刑事案件在批捕之后的5个月内会进行开庭审理,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分为自讼案件和公诉案件两种。自诉案件在没有人民法院宣判之前,经过原告的同意,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对于公诉案件来说,在任何的时候,都是不可以撤销的。 法院开庭流程具体如下: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简易程序的案件,大约在二十日以内就能审完,但是对于案情严重的可以延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颤毁。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敏悉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二百一十四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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