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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质押与抵押

2022-04-12 87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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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是概念不同,质押,也叫做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交移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二是质押的物品通常是动产,而抵押的物品通常是不动产。 三是质押需要转移物品的占有,抵押是不需要转移物品的占有,而且抵押需要登记,质押无需登记。 四是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需要交付质押物合同才会成立,抵押合同则登记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订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 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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