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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证据收集应该注意些什么

2022-04-12 414人已浏览
  •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专职律师

    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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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收集的刑事证据要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收集证据的时候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言词证据则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但鉴定意见除外。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需要附带笔录或者清单。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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