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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新规定

2022-09-29 9,598人已浏览
  •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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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新规定有以下六点: 1、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规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增设婚姻无效的情形。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3、对婚姻存续期债务判定进行区别。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举债人个人债务; 4、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情形,为婚姻无过错方获得赔偿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5、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原来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是为顺应全面二孩政策做出的修改; 6、新增居住权。新婚姻家庭编第三百六十六条对居住权的定义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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