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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2022-04-12 689人已浏览
  • 王黎律师

    王黎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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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为人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是擅自进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时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在实践中,后果严重可以理解或掌握为给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购买者造成重大损失。满足以上条件即可立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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