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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79条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
根据第179条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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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79条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何理解这里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以转让股权等形式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以及应以何种进行定罪处罚,是刑事司法当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解释》第6条明确,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下述三种行为,均应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1)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3)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此外,对于中介机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发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擅自发行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3)不能及时偿还或清算的;(4)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况。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发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擅自发行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3)不能及时偿还或清算的;(4)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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