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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什么

2022-04-12 570人已浏览
  • 罗天亮律师

    罗天亮律师创始人

    广东德博惟度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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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挪用公款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二者的主观方面不同,两个犯罪都是故意,但是贪污罪有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意思,挪用公款罪没有。在客观方面也有不同,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挪用公款不需要这些非法手段,挪用公款要求挪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数额较大且三个月未还。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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