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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开庭流程

2022-04-15 82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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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开庭流程有四个阶段:1、案件基本信息公布;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最后陈述。首先查明到庭情况、宣读法庭规则、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等内容。法庭调查包括证人出庭、调查核实等内容。法庭辩论的对象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诉,不可省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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