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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利用幼儿形象做广告是否构成侵权

2022-04-12 50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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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而言,擅自利用幼儿形象做广告是属于侵权行为,在我们国家来看,在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广告商擅自从事营利行为,是属于侵犯幼儿的肖像权,此时,幼儿的监护人是可以通过法律,去法院起诉,维护婴儿合法权利。但是如果经过的肖像权人同意,则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则具体规定了侵害肖像权相关财产利益的认定标准及赔偿的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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