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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条件有什么

2022-10-09 5,697人已浏览
  • 王黎律师

    王黎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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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孤儿院领养条件如下: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二、孤儿院领养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5)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6)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三、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 (一)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二)对策 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之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四、孤儿院和福利院的区别如下: 1、机构不同。孤儿院是收养社会遗弃婴儿的慈善机构,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 2、服务对象不同。福利院分为老人、成残、儿童三种类型,孤儿院收养单一孤儿。 总而言之,在领养孩子的时候,一定要到当地的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相应的手续,才是属于合法领养的流程。当事人在领养孩子的时候,首先要求当事人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然后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后,还必须要求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抚养教育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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