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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儿领养条件是有抚养的能力。没有子女或者是只有一名子女等,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没有孩子(二)有养育教育收养人的能力(三)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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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意见】一、第六条规定了条件二、办理程序: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簿、书到市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收养孤儿需要以下条件: (一)没有孩子或只有一个孩子; (二、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 (四)年满三十周岁。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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