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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几岁

2022-09-14 4,560人已浏览
  •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律所副主任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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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并不受到智力、精神状态的影响。如果涉及到胎儿利益的保护,那么胎儿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在娩出时就是死体的,自始并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 总之,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等多项内容,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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