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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2022-04-12 583人已浏览
  • 李加刚律师

    李加刚律师律所主任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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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还没有成立,由于一方的过错,如临时反悔、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信息造成合同没有签订成功,但是另一方已经为合同的签订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此时过错方需要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而违约责任是合同已经签订了,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却有一方不按照合同来履行,构成了违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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