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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2022-04-12 1,114人已浏览
  •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专职律师

    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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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以成为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有八种情况的合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满足该条规定的第五种情形,因此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仍然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是法院通常会判决其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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